党委各部门、各基层党组织: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关于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学校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关于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年6月14日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关于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基层党支部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学校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基层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加强党支部建设,对于巩固党在高校的执政基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三条教职工党支部是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基层单位的战斗堡垒,大学生党支部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团结引导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战斗堡垒。党支部要以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为目标,以合格党支部建设规范为标准,努力成为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师生认可的党支部。
第四条全校各单位要形成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共识,为党支部履行政治责任搭建平台,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广大师生的主体作用。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实现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注重将教职工党支部书记锻炼培养成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方面骨干带头人;注重从优秀大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
第二章 基层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多单位联合)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六条二级党总支负责所属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和撤销,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以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因执行临时任务需要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暂不具备成立正式党支部条件的,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七条党支部设置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学校所属院系、专业、教研室、部门等教学科研管理实体设置。教职工离退休党员一般按便于管理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编入党的支部。大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年级设置。
加强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探索在学生公寓、实验室、科研团队、学生社团等设立党支部。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要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
党支部的命名应当准确简要地标明对应单位(部门、专业、年级)的标识,对应单位(部门、专业、年级)的标识应当使用对应单位(部门、专业、年级)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跨单位(部门、专业、年级)设置的为联合党支部,同一单位(部门、专业、年级)分设多个党支部的,应加以编号。
第八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或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另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等,委员名额少的,可兼多职。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党支部委员会,设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具体任期由其上级党组织在本单位范围内统一确定,任期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改选。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
党的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要经二级党委(党总支)批准,二级党委(党总支)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任免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如出现缺额,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选出的支部委员,经上级党组织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党支部及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教职工党支部要成为引领教职工爱岗敬业、潜心钻研、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核心,要支持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教学单位的教工党支部书记要经常与院系(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开展组织活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宣传先进典型,对不良现象进行批评教育。
(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向上级党组织就加强党的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大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坚定信念、弘扬正气、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树立优良学风,促进和谐发展。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开展组织活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党支部书记全面主持党支部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决议、指示;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抓好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工作;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支部委员自身的学习,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经常与党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相互支持配合协调单位内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合理使用支部党建工作经费。
设置副书记的党支部,副书记应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党支部要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接受他们的监督。
第十三条“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和上好党课。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课教育一般每半年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安排。
“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学校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学校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第十四条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开展组织生活会,加强理论学习,交流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随机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年根据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布置,召开民主生活会,由支委会成员和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参加,也可以扩大至支部全体党员。深入开展谈心谈话,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可邀请党外行政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和党支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抓好动员教育、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和组织处理四个环节。通过民主评议,增强党员意识、宗旨意识、纪律意识,大力表彰先进,及时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对班子不强、长期不过组织生活、不发挥作用的,要限期整顿转化。
第十七条发展党员制度。党支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坚持“推优”、培养联系人、定期考察、票决、公示、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建立党员与师生结对帮扶制度,鼓励党员学术带头人与青年教职工结对子,党员与学业、发展上有困难的学生结对子,从思想、工作、学习上指导和帮助他们成长进步,发挥“学术导师”和“政治导师”作用,引导他们主动向党组织靠拢。
第十八条组织关系转接制度。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联合培养学生党员和外出访学教职工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党支部应通过适当方式做好党员外出期间的定期联系和教育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要求,从源头抓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确保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和服务中。
第十九条党委(党总支)委员联系党支部制度。建立健全院(系)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委员联系党支部制度,党委(党总支)委员参加党支部各项活动,督促支部执行“三会一课”制度,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通过结对共建等形式加强与所在单位师生的联系,开展主题实践、服务承诺、走访慰问等活动,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关心他们的生活,接受他们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要教育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员要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要建立党费收缴工作台账,并注意留存,及时将党费交给上级党组织,并每年在支部范围内公布党费缴纳使用情况。
第五章 活动载体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组织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开阔思路、积极探索,精心设计特色鲜明、师生员工喜闻乐见的活动载体,使支部活动更加生动活泼,更能为广大党员、师生员工所接受。
第二十三条搭建基层党建成果展示平台。如每年“七一”通过多种渠道将优秀党支部建设案例、优秀组织生活案例、优秀党建研究成果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交流展示。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切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形成学校党委全面领导,院(系)级党组织直接领导、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定期了解和研究基层党支部工作,针对学校中心任务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层及以上党员领导人员要联系党支部。党支部任期工作有目标,年度有计划,每月有安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届终有报告。
第二十五条按照党员数量核定院(系)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党支部开展工作,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健全党支部书记激励考核机制,保障党支部建设成效。采取切实有效的激励措施,制定明确的办法。学校党委在选拔中层干部时,把教师党支部书记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点对象之一。
第二十七条坚持党支部建设自查与上级党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开展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党支部书记要在党员大会上进行述职,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学校此前有关基层党支部建设的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