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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宣传统战部 [发表时间]:2018-06-14 [来源]: [浏览次数]:


党委各部门、各基层党组织: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8年6月14日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推动党的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河北省委组织部、沧州市教育工委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的收缴

(一)核定

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每年初核定本单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作变动。自2018年起,各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每年3月核定所属党员当年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做调整。每名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性多交1000元以上的,按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二)计算基数

按照《通知》相关要求,工资条中的生活补贴、水电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值(加)班补贴、餐补等改革性补贴和针对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作为“不加不减项”不纳入党费计算基数中。科研人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计入党费计算基数。节日福利费及年终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党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教职工按照以下标准核定交纳党费基数:

1.在职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基数为:基本工资+校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个人所得税(上述各项结果所对应的税);

2.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3.学生党员党费交纳标准不变。

(三)交纳比例

1.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比例

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党费交纳比例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四)收缴要求

1.各基层党支部按照标准认真核定每名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党员本人在明细单上确认并签字。

2.所在党总支审核无误后,各基层党支部每月按时足额将收缴的党费交党委组织部。

二、党费的使用管理

(一)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占用。严格遵循党费使用用途,不能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

2.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党费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二)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包括:教育培训、参观学习;党内表彰;订阅、购买、购置、补助用于党的建设等活动产生的相关开支。

(三)报销程序

党费的使用按照“申请—审批—报销”流程进行。各党总支及党支部使用党费需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党费使用审批表》(见附件1)办理审批手续。

下拨党费的报销以各党总支为单位,由各党总支组织委员具体经办,经各党总支书记审批,实报实销。各总支每年末将党费使用情况汇总报至组织部存档。

(四)管理与监督

1.学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计财处专人、专账负责核算报销工作。

2.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要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同志的审议和监督。

3.各级党组织要严把党费使用审批关口,规范党费使用流程。

4.对违反党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五)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此前有关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党费使用审批表


附件1: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党费使用审批表

党组织名称

经费安排用途及预期目的

预算费用

实际支出

党支部

意见

支部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党总支委员会

意见

党总支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注:

1、使用党费及党支部活动经费需提前办理审批手续;

2、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一份用于学校财务报销,一份党总支留存。